上海市奉贤中学附属南桥中学教育惩戒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保障和规范学校、教师依法履行教育教学和管理职责,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根据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中小学教育惩戒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学校、教师在教育教学和管理过程中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教育惩戒,是指学校、教师基于教育目的,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者以规定方式予以矫治,促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教育行为。
第三条 学校、教师应当遵循教育规律,依法履行职责,通过积极管教和教育惩戒的实施,及时纠正学生错误言行,培养学生的办法意识、责任意识。
第四条 实施教育惩戒应当符合教育规律,注重育人效果;遵循法治原则,做到客观公正;选择适当措施,与学生过错程度相适应。
第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及其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进行批评教育,确有必要的,可以实施教育惩戒:
(一)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要求或者不服从教育、管理的;
(二)扰乱课堂秩序、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
(三)吸烟、饮酒,或者言行失范违反学生守则的;
(四)实施有害自己或者他人身心健康的危险行为的;
(五)打骂同学、老师,欺凌同学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六)其他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
学生实施属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学校、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实施教育惩戒,加强管教;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六条 教师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中,对违规违纪情节较为轻微的学生,可以当场实施以下教育惩戒:
(一)点名批评;
(二)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
(三)适当增加额外的教学或者班级公益服务任务;
(四)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
(五)课后教导;
(六)学校校规校纪或者班规、班级公约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教师对学生实施前款措施后,可以以适当方式告知学生家长。
第七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情节较重或者经当场教育惩戒拒不改正的,学校可以实施以下教育惩戒,并应当及时告知家长:
(一)由学校德育工作负责人予以训导;
(二)承担校内公益服务任务;
(三)安排接受专门的校规校纪、行为办法教育;
(四)暂停或者限制学生参加游览、校外集体活动以及其他外出集体活动;
(五)学校校规校纪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第八条 本校学生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影响恶劣的,学校可以实施以下教育惩戒,并应当事先告知家长:
(一)给予不超过一周的停课或者停学,要求家长在家进行教育、管教;
(二)由法治副校长或者法治辅导员予以训诫;
(三)安排专门的课程或者教育场所,由社会工作者或者其他专业人员进行心理辅导、行为干预。
对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经多次教育惩戒仍不改正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的纪律处分。
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学校可以按照法定程序,配合家长、有关部门将其转入专门学校教育矫治。
第九条 学生扰乱课堂或者教育教学秩序,影响他人或者可能对自己及他人造成伤害的,教师可以采取必要措施,将学生带离教室或者教学现场,并予以教育管理。
教师、学校发现学生携带、使用违规物品(例如手机、平板电脑、游戏机、管制刀具、不良读物、其他电子产品等)或者行为具有危险性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发现学生藏匿违法、危险物品的,应当责令学生交出并可以对可能藏匿物品的课桌、储物柜等进行检查。
教师、学校对学生的违规物品可以予以暂扣并妥善保管,在适当时候交还学生家长;属于违法、危险物品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惩戒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
(二)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以及刻意孤立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
(三)辱骂或者以歧视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学生人格尊严;
(四)因个人或者少数人违规违纪行为而惩罚全体学生;
(五)因学业成绩而教育惩戒学生;
(六)因个人情绪、好恶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教育惩戒;
(七)指派学生对其他学生实施教育惩戒;
(八)其他侵害学生权利的。
第十一条 教师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后,应当注重与学生的沟通和帮扶,对改正错误的学生及时予以表扬、鼓励。
学校根据实际和需要,建立学生教育保护辅导工作机制,由学校分管负责人、德育工作机构负责人、教师以及法治副校长(辅导员)、法律以及心理、社会工作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辅导小组,对有需要的学生进行专门的心理辅导、行为矫治。
第十二条 学校拟对学生实施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教育惩戒和纪律处分的,应当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学生或者家长申请听证的,学校应当组织听证。
学生受到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后,能够诚恳认错、积极改正的,可以提前解除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支持、监督教师正当履行职务。教师因实施教育惩戒与学生及其家长发生纠纷,学校应当及时进行处理,教师无过错的,不得因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而给予其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处理。
教师违反本办法第十条,情节轻微的,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当暂停履行职责或者依法依规给予处分;给学生身心造成伤害,构成违法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学校、教师应当重视家校协作,积极与家长沟通,使家长理解、支持和配合实施教育惩戒,形成合力。家长应当履行对子女的教育职责,尊重教师的教育权利,配合教师、学校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教。
家长对教师实施的教育惩戒有异议或者认为教师行为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可以向学校或者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投诉、举报。学校应当按照师德师风建设管理的有关要求,及时予以调查、处理。家长威胁、侮辱、伤害教师的,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保护教师人身安全、维护教师合法权益;情形严重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配合公安机关、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学生及其家长对学校依据本办法第八条实施的教育惩戒或者给予的纪律处分不服的,可以在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作出后1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起申诉。
学校应当成立由学校相关负责人、教师、学生以及家长、法治副校长等校外有关方面代表组成的学生申诉委员会,受理申诉申请,组织复查。学校应当明确学生申诉委员会的人员构成、受理范围及处理程序等并向学生及家长公布。
学生申诉委员会应当对学生申诉的事实、理由等进行全面审查,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原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的决定。
第十六条 学生或者家长对学生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有针对性地加强对教师的培训,促进教师更新教育理念、改进教育方式方法,提高教师正确履行职责的意识与能力。
每学期末,学校应当将学生受到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教育惩戒和纪律处分的信息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奉贤中学附属南桥中学
2021年3月
附件一:上海市奉贤中学附属南桥中学学生教育保护辅导小组
附件二:上海市奉贤中学附属南桥中学教育惩戒申述处理委员会、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
附件一:
上海市奉贤中学附属南桥中学学生教育保护辅导小组
组 长:何鸿斌
副组长:罗正东 夏旭亮 法制副校长
成 员:程美华 卫颖 鲁继红 唐建群 唐春花 沈文放
张勤 阮春华 年级组长 班主任 三级家委会成员
专职心理辅导老师
附件二:
上海市奉贤中学附属南桥中学教育惩戒申诉委员会
主 任:何鸿斌
副主任:罗正东 夏旭亮 法制副校长
委 员:卫颖 程美华 鲁继红 唐建群 唐春花 沈文放
张勤 阮春华 年级组长 班主任
三级家委会成员
上海市奉贤中学附属南桥中学家长、学生申诉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及《上海市奉贤中学附属南桥中学教育惩戒实施办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上海市奉贤中学附属南桥中学在籍、在校学生。
第三条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诉。
第四条 学生应当本着严肃、认真、诚实的态度进行申诉,学校遵循合法、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五条 学校成立“上海市奉贤中学附属南桥中学教育惩戒申诉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专门受理学生申诉。申诉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校长担任。
第六条 对于学生申诉事件,由(1)学校相关负责人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2)教师代表(3)学生代表(4)家长(5)法制副校长等组成不少于五人的申诉委员会,处理具体申诉事件。
第七条 申诉委员会职责:
(一)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二)对学生申诉的问题进行复查;
(三)如有必要,组织召开听证会;
(四)对学生申诉作出复查决定,并告知申诉人和被申诉人。
第八条 学校申诉委员会主要由政教处负责,政教处负责学生申诉的日常工作,包括接收学生申诉申请、审查申诉资格;通知相关部门收集准备有关材料、组织相关工作等。政教处受申诉委员会委托,有权要求各部门对申诉过程中的调查审核工作予以协助和配合。
第九条 申诉委员会的委员如果与申诉事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应当回避。
第十条 学生对学校就其本人作出的处分或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或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因不可抗力而致逾期者,应向申诉委员会申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延长申诉期限。申诉应以书面形式,直接送交申诉委员会办公室。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十一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申诉委员会提交处分或处理决定书(复印件)和书面申诉书,申诉书应有本人亲笔签名。申诉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申诉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班级、学号、联系方式、通讯地址等基本情况;
(二)申诉请求;
(三)事实和理由;
(四)申诉日期。
第十二条 申诉委员会办公室接到申诉书后,应当对申诉人的资格和申诉条件进行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诉委员会不予受理,并向申诉人做出不予受理的书面答复:
(一)不属申诉范围的;
(二)超过申诉期限的;
(三)申诉书的内容与形式不符合要求,又拒不改正的;
(四)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已由申诉委员会作出过申诉结论的;
(五)其它部门已经受理的。
第十三条 三人以上因同一事由提起的申诉,应由申诉人选出三人以下的代表,持授权委托书参加申诉。
第十四条 学生可以自行或法定监护人提起申诉,未成年学生的法定监护人可以代理学生提起申诉。
第十五条 申诉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因故确需延长作出复查结论时间的,应提前告知申诉人,最长不得延长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申诉委员会根据申诉人的申诉理由和申诉请求,提取原处分决定的原始材料,并予复查,对申诉人提出的新的线索予以核实和查证,并听取原处分经办人及相关部门的意见。申诉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书面审查或召开听证会的方式处理申诉。
第十七条 采取书面审查方式的,申诉委员会应当在做出受理决定的次日将申诉申请书副本(或复印件)送达对申诉人做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做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诉申请书副本(或复印件)之日起3日内提出包括原处理决定的事实、依据和其他相关材料的书面答复;申诉处理委员会经过调阅原处理材料、证据和有关部门的书面答复,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和查证,听取申诉人的申辩和对事实核对清楚后,做出复查决定。
第十八条 申诉委员会决定采取听证会方式进行复查的,应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第十九条 申诉委员会要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复查结论,区别不同情况,做出下列决定:
(一)原处理(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分)决定,同时告知申诉人和相关部门;
(二)原处理(分)决定依据不当或者处理(分)明显不当的,提出拟变更原处理(分)决定的建议,并通知有关部门按规定程序重新处理。
第二十条 申诉委员会做出申诉复查结论,应当出具书面的复查决定书。原处理部门无特别理由或新的事实、证据,应当尊重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的意见,重新做出处理决定时,不得就同一事实加重对学生的处分程度。
第二十一条 学校要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
第二十二条 申诉人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向奉贤区教育局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三条 申诉期间,申诉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要求相关部门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二十四条 申诉人在申诉委员会未做出复查决定书前,可以撤回申诉。
第二十五条 申诉委员会处理申诉事件采取公开听证的方式进行复查处理的,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听证会由申诉委员会委员主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读案由;
(二)做出处分或处理决定的部门委托人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
(三)申诉人或申诉代理人就事实、理由及依据进行申辩,并可以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四)经听证主持人许可,听证当事人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证,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询问;
(五)申诉人或申诉代理人作最后陈述;
(六)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七条 听证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重要内容进行笔录,并由听证主持人和听证记录员签名。
第二十八条 听证结束后,由申诉委员会进行讨论,作出复查决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指时间均指工作日,节假日、公休日不含在内。
第三十条 本规定中所列“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年4月1日起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校长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