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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奉贤区教师进修学院附属实验中学章程
作者:教院附中 文章来源:教院附中 更新时间:2019/06/10
 

上海市奉贤区教师进修学院附属实验中学章程

序言

19948月,由原奉贤县江海中学分离出初中部成立新奉贤县南桥中学,校址为奉贤县南桥镇南中路299号。2005年南桥中学从南中路299号迁至新建中路586号的原奉贤中学校址,20089月学校更名为上海市奉贤区教师进修学院附属实验中学。

学校占地面积68亩,建筑面积21672平方米。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先进,体育文化设施齐全,图书馆现有藏书45000册。学校校园环境优美,为上海市花园单位。经过多年的努力,学校被评为上海市艺术教育特色学校、上海市科技教育特色示范学校、上海市行为规范示范校、上海市中小学心理辅导实验校,学校的德育工作、艺术教育、科技教育在市、区有一定的影响,正在成为学校的办学特色,并将以“局部领先”的姿态带动学校发展的“整体推进”。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学校依法治校,建设现代学校制度,努力提高学校的办学水平,保证学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与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校全称为上海市奉贤区教师进修学院附属实验中学,简称为“奉教院附中”(下同);英文表述为Experimental Middle School Attached to Fengxian Teachers College of Education;办学地址为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新建中路586号。

第三条:本校由上海市奉贤区教育局举办,经登记批准,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学机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校是一所以实施初中义务教育、促进基础教育为宗旨,以初中学历教育为业务范围的全日制教育机构。

第四条:学校面向奉贤区教育局划定的学区进行招生,招生对象为划定的学区内的小学毕业生,招生规模以奉贤区教育局当年核定的班级和人数为准。

第五条:学校追求“让每一位附中学生都精彩”的核心价值观。学校的使命是“关注每一个学生的生命成长、搭建每一个学生的展示舞台、鼓励每一个学生的自主参与、促进每一个学生的成功体验、提升每一个学生的个性发展”。

第六条:学校以 “绿色质量指标”评价体系为导向,实施素质教育为根本,以“借助外力,主动发展,局部领先,整体推进”为学校发展战略,以提高学校管理水平和教师素质为重点,以“教师发展和学生成长”为标志, 努力把学校建设成“管理高效益,教师高水平,学生高质量,办学有特色”的、在区内有一定影响力的、学生喜欢家长信赖社会认可的初级中学。

管理高效益——网络清晰,责任明确,制度健全,执行有力。

教师高水平——育人有爱心、有艺术,教书有智慧、有办法。

学生高质量——基本素养全面,个性特长鲜明。

办学有特色——以科技教育、艺术教育、体育见长为特色。

学校努力把每位附中学子培养成为具有“全面素养+个性发展”的合格公民,为附中学子精彩的人生奠定基础。

第七条:学校以“厚德·博学”为校训。“厚德”,源于《周易·坤》:“地势坤,君子以厚德载物”。意为大地的气势厚实和顺,君子应增厚美德,容载万物。这里的“德”主要指思想品德、行为道德、传统美德。“厚德”意在要求师生继承和发扬中华传统美德,养成良好的品行和习惯,做品德高尚的人。“博学”,源于《礼记·中庸》:“博学之,审问之,慎思之,明辨之,笃行之”。“博学”指学知识、做学问追求面广量多,博采众长。“博学”意在勉励师生博览群书,好学进取,提高综合素质。

“厚德·博学”的校训作为奉教院附中全体师生员工的行为准则和奋斗目标,其基本要求是:学校牢固树立以学生发展为本的宗旨,教师牢记履行教书育人的神圣使命,学生牢牢盯住全面发展的目标。

第八条:学校着力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努力构建和谐校园。

校风:崇德尚美,求实创新。“崇”就是推崇提倡,“德”指道德、德行。“崇德”指崇尚有德之人、推崇高尚的德行。“尚”,即尊崇、注重、追求之意。“美”即好、善,既指艺术之美,也包含心灵之美、道德之美和情操之美。“尚美”就是指对艺术之美以及心灵、道德、情操之美的崇尚与追求,也正是古人所说的“见贤思齐,见智思学,见美思从”。“求实”的基本内涵是尊重科学、追求真理。就是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做实事,求实效。“创新”,意为不固步自封,不满足于现状,主动求变,与时俱进,追求新高。

管理作风:诚心待人,公心处事。“诚心待人”就是对待教师和学生犹如家人,真心诚恳地对待每一位师生,使学校弥漫着家的温馨。“公心处事”就是处事不偏不倚,按章办事,公平、公正对待每一位师生、每一件事情。

教风:合作创新,以德树人。“合作”就是倡导教师之间互相支持、互相帮助,自觉维护团队利益,形成团队教育教学研究的氛围;“创新”就是倡导教师不能固步自封,具有精益求精、追求卓越的精神,在工作中反思总结,在反思总结中创新,不断提升教师素养。“以德树人”就是教师热爱教育事业,关爱学生,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学生优良品格的养成,以德育德,以自己良好的人格品行熏陶影响学生,成为学生做人的榜样。

学风:自主好学,自信进取。“自主好学”就是在教育活动中让学生成为自己教育自己的主体,在课堂学习中突出学生的主体地位,逐步形成较强的学生自主发展的意识和乐学探究的品质,从而让课堂充满生命的活力,让学校充满成长的气息。“自信进取”就是让学生充分的相信自己“我能行”,克服自卑心理,昂起头来走路;只有自信才会相信自己的潜能、发挥自己的潜能,不断对自己提出新的目标,激励自己持续发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

第九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对内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长协助校长开展工作。

    第十条:校长依法行使下列主要职权:

(一)按照校长负责制有关规定,行使对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的决策和指挥权。 

(二)根据学校工作需要,在核定的编制内,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决定学校内部机构和岗位设置,聘任中层干部。中层干部的聘任在民主推荐基础上征询党组织意见后由校长提名,学校党组织考察,校务会议讨论决定,报教育局批准后由校长任命(聘任)

(三)根据政府有关部门以及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订学校内部劳动、人事管理和分配制度改革方案,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实行教师聘用合同制,与教师订立聘用合同。

(四)根据国家和市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制订学校的课程方案和教学计划,设置开发校本课程,确定教学进度,选用教材,组织教学活动,对教师和学生进行考核评价。

(五)按财务制度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对学校经费以及校舍设施、仪器设备等,合理安排使用。

(六)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对教职工进行奖惩。对工作成绩显著的教职工给予奖励;对严重违纪或给学校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教职工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给予行政处分、解聘或辞退。

(七)按规定履行国家和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学校重大问题由校务会议决策。

校务会成员由正副校长、党支部正副书记和工会主席组成,会议由校长主持,根据会议需要其他相关人员可以列席会议。重大问题决策要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会前个别酝酿,会上充分讨论,民主集中,校长决策。根据管理权限,须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重大问题应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方可实施。

第十二条: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建立由教师、学生及家长代表参加的校务委员会,参与制定、审议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和其他规章制度、人事与财务方案等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学校党支部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学校依靠党支部充分发挥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组织的作用。

第十四条: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都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依法保障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一)学校要定期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校长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就学校各项重大决策进行讨论。

(二)对学校行政领导干部进行民主评议。

(三)对涉及全体教职员工切身利益的各种制度、方案提出意见,直至作出决定。

(四)闭会期间,由工会组织教代会代表经常征求群众的意见,维护教职员工的正当合法权益,参与学校决策。

(五)校长应自觉地征求和听取教职员工的意见,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学校各方面工作的情况,并主动接受教职员工的监督。

(六)讨论并向校长交送教职员工代表提出的应由行政处理的各种提案,并检查实施情况。

(七)根据校长的提议,对有关教职员工生活福利或其他方面重要事项的草案,进行审议、表决或组织民意测验,参与学校的决策。

第十五条学校设置校长室、党支部、工会 、校务办、人事处、教导处、政教处、教科室、总务处和财务室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

第十六条:学校加强教育教学管理,主要内容与方法是:

(一)建立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

(二)实行班级授课制与部分学科及主题活动的走班制;

(三)按照国家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课程标准和课程计划设置课程;

(四)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合理安排作息时间,保障学生充足的体育锻炼时间。

(五)学校以德育为核心,党政工团队齐抓共管,师生员工全员参与。依托社区教育委员会和家长委员会,坚持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社会教育三位一体,完善德育工作网络。

(六)坚持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和传统美德教育,培养学生具有高尚的道德情操、良好的思想品质、文明的行为习惯。

(七)学校建立德育课程系列,积极开展各种校园文化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

(八)加强对学生的常规管理,加强班级建设,提高班主任的管理水平和能力,形成良好的班风、学风、校风。

(九)学校努力培养学生自信、自强、自律的精神,努力培养学生自我教育、自主管理的能力。

(十)学校教学必须面向全体学生,坚持因材施教的原则,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促使学生掌握科学的学习方法,养成严谨的治学习惯,具备勤于探索、勇于创新的科学精神和实践能力。

(十一)加强教研组、备课组活动,加强教学监控和质量分析工作,不断地研究教法和学法,提高课堂教学效益。

(十二)学校必须使用普通话和规范字。

(十三) 教材、学习资料的征订统一按上级要求和教学需要进行统一管理,任何人不得擅自向学生推销征订教辅资料。

(十四)加强教学工作和教科研工作。优化课堂教学,组织教师积极参与教学改革和教育科研,积极撰写论文和开展课题研究。

(十五)改革考试制度。严格按区教育局要求组织各科考试及考查工作。

(十六)加强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对转学、升学、借读、复学等严格手续程序,严肃招生、毕业证书颁发、学生档案管理等纪律。

(十七)教导处认真管理教学设施仪器设备、文体器材、图书资料的使用,尤其要注重发挥现代化教学设施的使用效益,同时做好各类教育教学资料的收集归档工作。

第十七条 学校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学生、社会公众对学校重大事项、重要制度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学校信息公开的途径有:

(一)会议:教代会、教职工大会、教师座谈会、学生代表会、家长代表会、家长会、社区委员会会。

(二)宣传方式:公告栏、校园网、会议通报、告家长书等。

(三)其它:个别反馈、校长接待日、教育教学活动开放日、学生家校联系册。

第十八条:学校依法健全校内纠纷解决机制,综合运用信访、调解、申诉等争议解决机制处理学校内部各种利益纠纷。

学校建立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机构和校内教师申诉处理机构,明确申诉处理机构的人员组成、受理及处理规则。

第十九条:学校依法接受教育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学生

第二十条:凡被学校按招生规定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受教育者即取得学校学籍,为本校学生。

第二十一条: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学校管理,评议学校工作、教师工作。

(二)接受平等教育。对学校和老师奖惩不公平,有权在校内提出申诉。

(三)参加学校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学设备、图书资料。

(四)在学习成绩和操行评语等第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法律、法规和学校制度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二十二条: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规范行为,尊敬师长,形成良好的思想品德。

(三)勤奋刻苦,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立志成才。

(四)文明守纪,遵守中学生文明礼仪常规。

(五)维护学校声誉,为校争光。

 第二十三条:学校按照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生学籍档案,依法办理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依法对学生给予奖励和处分。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二十四条:学校使用“学生成长手册”,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 “学生成长手册”和学籍卡。

第二十五条: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助学券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二十六条: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二十七条: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二十八条: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考核制度,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或者解聘、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一)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绩效工资制度。

(二)学校每学期对教职员工的师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公平、公正、公开的考核。

第二十九条:学校教职工除享有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三十条:学校教职工除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不得体罚学生。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三十一条: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五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三十二条: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

学校建立或者利用社会资源建立德育、科普、法制、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三十三条:学校按照一定的民主程序,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在自愿的基础上,组织家长选举组成家长委员会。学校为家长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家长委员会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

第三十四条: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学校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

第三十五条: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第六章  学校资产及财务管理

第三十六条:学校开办资金为人民币305万元。学校经费来源为财政补助收入。

第三十七条: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三十九条:学校财会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权限、专业技术职务、任免奖罚,严格按照国家会计法律制度执行。

第四十条: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第四十一条:学校可以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以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为准。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的修订由相关部门或人员提出,校务会议通过,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报奉贤区教育局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由学校校长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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